案由:某公司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7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秋冬季污染治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年产30万m3商品混凝土项目破碎工段正在生产作业,未采取完整密闭、集中封闭、集中收集等处理措施,造成无组织粉尘排放非常严重,其输送皮带落料点最大能见度低于5米;车间南侧大门处于敞开状态,大量无组织粉尘逸散至外环境。当日天气:多云转阴,东北风二级,经空气质量6参数走航车现场检测,当日大气压为96.3kPa,该单位厂区PM10最高值为1508.9微克/立方米,PM2.5最高值为326.59微克/立方米。
问题认定及处理: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2022年11月26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拾伍万零伍百元整。
整改成效:该企业在问题被指出后,立即制定了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了对人员管理教育,采取了完整密闭、集中封闭、集中收集等处理措施。2022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PM10和PM2.5是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中的重要的考核指标,本案中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对该公司通过突击夜查的方式,发现其违法行为,并利用走航车现代感知手段,固定企业相关违法证据,实现了精准执法、科学执法,对持续推进秋冬季污染治理和企业精细化管理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